各院系部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经2018年5月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原下发的《关于修订<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重医大保〔2014〕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 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 重庆医科大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3. 重庆医科大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 重庆医科大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5. 重庆医科大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6. 重庆医科大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 重庆医科大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 重庆医科大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重庆医科大学义务(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0. 重庆医科大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 重庆医科大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含防雷、防静电)制度
12. 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重庆医科大学
2018年9月11日
附件1
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学校负责组织对全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条 消防重点单位、重点岗位人员每年不少于两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条 各单位要通过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班会、讲座等形式经常性的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安全常识。
第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新进入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附件2
重庆医科大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防火检查实行日、周、月、季度四级防火检查制度。日查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消防巡查日志要对每日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签字;周查由各二级单位各科室(教研室)负责人组织实施;月查由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季度检查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处置,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第四条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各教学、办公场所、实验室、科研平台、学生宿舍、食堂等场所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二)防火间是否被占用,防火分区是否改变,电缆井、管道井、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防火封堵情况,是否堆放物品;
(三)学生宿舍有无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等违章用火、用电情况;实验室是否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情况;食堂排烟道是否每季度进行了定期清洗,燃气管道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五)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否符合管理的规定;
(六)有消防控制室单位检查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七)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示完好情况;
(八)门窗是否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九)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至少每月组织师生员工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二)防火间是否被占用,防火分区是否改变,电缆井、管道井、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防火封堵情况,是否堆放物品;
(三)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五)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否符合管理的规定;
(六)消防车通道情况;
(七)有消防控制室单位检查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示完好情况;
(九)门窗是否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师生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情况,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每次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附件3
重庆医科大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防火门、防火卷帘、机械排烟送风、广播等设施。
第二条 凡学校建筑物有以上安全疏散设施的,应由使用或管理该建筑物的部门,对其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确保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完好。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安全疏散通道,随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对于遮挡、覆盖、损坏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部门和个人,保卫处应责令其当场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的部门或个人,将给予处罚。
第四条 学校内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让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第五条 发生火灾时,各部门应启动安全疏散设施供师生员工逃生,应引导师生员工通过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自救逃生。
第六条 保卫部门应定期检查学校内安全疏散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 认真做好安全疏散设施巡查、检查记录。
附件4
重庆医科大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强化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悉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有关消防联动控制及操作等专业知识,应具备专业操作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能熟练掌握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技能和常见故障处理方法,负责24小时监视消防主机信号。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工作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填写交接班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系统运行情况登记表》,严禁脱岗,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
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警信号后,须立即通知楼层工作人员或巡楼保安(或其他就近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及时处置,并做好火警报警记录。
第八条 确认火灾发生后,值班人员须立即启动灭火联动系统,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重庆医科大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附件5
重庆医科大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器材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供水管网、灭火器材。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防烟门、疏散引导箱、应急照明灯、疏散引导图。
(三)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报警救援装备和设施。
第三条 建立校消防器材设施统一归口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进行登记建帐,每年进行一次清查。所配置的消防设施需要变更应报保卫处消防科,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学校为各二级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二级单位落实专人加强日常巡查管理,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五条 建筑物内消防器材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建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自然损坏的消防器材设施,由保卫处安排维修。因对消防器材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消防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各管理单位自行负责配置及更换,并书面报告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消防器材设施是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严禁用于非消防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器材设施,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器材设施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杂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需借用消防水带等灭火器材用于非灭火,必须书面报请保卫处同意。
附件6
重庆医科大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整改书,责令有关人员现场整改,并报相关部门责任人。
(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三)违章使用明火的;
(四)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五)学生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的;
(六)其他能够现场整改的情形。
第三条 对不能现场整改的火灾隐患,保卫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整改部门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整改人员,并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四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学校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由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报请学校审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负责书面回复。
第五条 隐患整改期间或短期内无法整改的,隐患单位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无法确保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附件7
重庆医科大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校园内动用明火要实行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动用明火。
第二条 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用明火,使用单位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保卫处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申请的内容应该包括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责任人等内容。
第四条 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规定。
第五条 电工、焊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工地安全,基本建设指挥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
第八条 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条 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原则上应坚持人走拉闸断电。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杜绝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要坚持用电用火检查和巡查制度,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附件8
重庆医科大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购买、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类、数量、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应事先向保卫处书面报告备案。
第三条 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包装、分别运输、分别储存,严禁混装、混运、混存。
第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包装应完好、可靠,并采取防静电、防明火等安全措施。其运输车辆,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进入校内。
第五条 凡拥有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管理及防火防爆制度,张贴上墙,严格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存放地点的通道间距、灯光等电源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防止跑、冒、滴、漏等事故发生。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领料登记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一)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二)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三)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四)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五)严禁违章操作。
(六)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管理,应严格按照《重庆医科大学防火检查、巡查办法》执行,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附件9
重庆医科大学义务(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灭火救援力量建设,规范学校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的管理,提高义务消防队的火灾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义务(志愿)消防队(以下简称义消队)接受学校防火委员会领导,由保卫处具体负责组织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学校义消队由各学院选派的学生、保安队员、重点防火部门(部位)专兼职人员组成,队长由保卫处消防科科长兼任。
第四条 学校图书馆、设备处库房、学生食堂、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分别组建义务消防小组,负责本部门、本部位的灭火救援工作,并协助学校其他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第五条 义务消防队的日常管理训练,由保卫处消防科组织实施;义务消防小组的日常管理由所属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小组应编制名册,明确负责人,建立包括履行职责在内的相应档案,并根据人员变化而及时补充、调整。
第七条 学校的义务消防队,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消防知识、消防法规、消防技能培训、演练,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义务消防队员和保安队伍应迅速、自觉或根据保卫处指令赶赴事故地点,参与扑救和疏散引导工作;并在公安消防人员到达后,积极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秩序。
附件10
重庆医科大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演练应当遵循安全、有序、实用的原则。
第三条 演练的组织实施
(一)全校性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保卫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半年举行一次。
(二)各学院、防火重点部门的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由各学院、部门领导组织实施,保卫处指导和监督,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 演练内容包括报警,灭火演练,自动消防报警及灭火联动,初起火灾扑救,组织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等。
第五条 演练的程序
(一)成立组织机构:在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前,成立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设置明显的标识:在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场所摆放明显标识,并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三)按照预案实施演练:组织演练时应按照《重庆医科大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各项内容实施,确保演练有序进行。
(四)总结经验,完善预案。在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后,参加演练的部门和人员应总结经验,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附件11
重庆医科大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
(含防雷、防静电)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范校内燃气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燃气和电气设备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第三条 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四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由设施管理部门每季度自查不得少于一次、每年按规定年检一次并记录存档。
第五条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与用电负荷相适应,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他金属代替。
第六条 电器设备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第七条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他电器设备;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保架设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类线路均应按行业标准用套管加以隔绝,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发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九条 严禁擅自私拉乱接各类燃气管道。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撤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
第十条 燃气设施、电气设备场所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学生食堂、员工餐厅的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附件12
重庆医科大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学校消防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对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对部门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由学校保卫处组织评选,并报学校防火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学校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由保卫处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防火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七条 对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