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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迁出学校集体户口办理须知
2022-04-28 16:18  

1、学生毕业离校前,各学院管理老师将组织在校时已迁户口到学校学生,统一登记填报学生户口迁移地址(迁往省外必须提供准确详细地址:具体到省、市、区、路、楼栋、门牌号),本人填写详细地址并签字确认去向;6月中旬学院将数据汇总交保卫处到派出所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交各学院管理老师发放给学生本人;毕业学生领取到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后应及时到迁往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户口迁往地属重庆市(含各区、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拉萨市范围内的,须在毕业后(7月1日后)三个月内本人带上常住人口登记表、毕业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进行网上迁移,逾期不办理的责任自负。

3、户口迁往其他外省(市)籍的,在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本人应尽快带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到迁入地派出所上户口,时间限制以户口迁移证标示为准,逾期不办理及因提供地址不准确无法上户的责任自负。

4、退学学生户口迁移,原籍省外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被委托人带学生的退学手续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凭证件到保卫处户口办公室领取)到石油路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重庆籍、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拉萨市学生由学生本人或被委托人带学生退学手续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凭证件到保卫处户口办公室领取)回原籍所属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注:1、凡自愿迁入我校集体户口后的学生,在就读期间无特殊原因户口不得迁出我校。如在校期间需办理户口迁出(重庆市四川贵州西藏拉萨市除外),必须出具迁入地派出所的准迁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页)到石油路派出所办理。2、当年毕业学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校保留两年;两年后仍未就业的,应从学校集体户口迁出,可迁回原籍;办理办法参看第二、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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